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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市粮食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藁城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 缩写为 。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本会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主体,吸收社会各界从事粮油种植、生产、加工的私营企业以及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受藁城市粮食局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公正、仲裁、监督的作用。加强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粮食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加强行业管理,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努力搞活粮食流通。协会要遵守宪法、法律及国家政策。积极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藁城市粮食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藁城市东城街70号。粮食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的范围: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发展趋势,促进粮食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2):总结和交流会员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研究和了解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督促和组织会员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实行公平价格,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仲裁会员之间及企业之间的纠纷。
(4):搞活粮食流通,举办产品展销,物资交流等活动,积极向外推广我市优质小麦8901及其它优质农产品,发挥协会的整体优势和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建立信息网络,汇集整理国内外粮油、饲料方面的资料和信息,积极为会员服务。
(6):在协会内部,组织培训粮食行业各种专业人员,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7):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本会章程;
(2) 自愿申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3)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 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向协会报告工作情况,做好协会委托其它的工作;
(3) 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和情况;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凡不履行义务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被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2) 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3) 选举和罢免理事;
(4)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粮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4) 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 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6) 研究处理协会重大问题,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7) 审议协会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其它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 讨论处理重大问题;
(2)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3)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4)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 决定召开理事会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得到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超过两届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粮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行使职权:
(1)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决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3) 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的来源: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2) 粮食局及有关企业的资助;
(3) 社会团体、企业的赞助和捐赠;
(4) 有偿服务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协会经费开支的主要是:、
(1) 活动费。包括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调研活动经费等;
(2) 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
(3) 办事机构设施、办公用品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协会经费不得要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协会内部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 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二者不得兼任。会计人员调离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2) 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3)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民政局、和粮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4)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5)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经费收支由协会秘书处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粮食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之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粮食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协会终止前须在粮食局的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